广州: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30%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近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阶段性下调广东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为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分三类地区实施下调政策 具体来说,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等情况,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分三类地区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 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 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 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40%。 参保单位不需另行申请 在《通知》执行期内,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平均费率预计为0.23%左右,降低参保企业缴费成本约24亿元;各参保单位不需另行申请,由税务部门直接在申报系统下调具体缴费费率,执行期届满后将恢复按现行费率政策实施;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会受阶段下调费率的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待遇标准。 举例说明 假定广州市某医药制造企业A有职工300人,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医药制造业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的四类行业,广州市该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9%,则按照行业基准费率A企业一年需缴纳工伤保险费27万元。 2018年7月起,广州市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政策,因A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低,A企业可从基准费率下浮一档20%执行,即浮动后的实际缴费费率下降至0.72%,则A企业一年需缴纳工伤保险费21.6万元。 按照《通知》规定,2019年1月起广州市再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30%,A企业的实际缴费费率将从0.72%再下降至0.504%,则A企业一年需缴纳工伤保险费15.12万元,与实施浮动费率时相比,一年可再减少缴费支出6.48万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根据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40%。 二、工作要求 (一)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 (二)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相关参数。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恢复按现行的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执行。如需调整执行范围或者延长执行期限,将另行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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